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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中国海事局关于规范海上交通事故调查与海事案件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九)海上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船舶拒绝接受海事调查或者诉讼中拒绝承认发生碰撞事故,受害船舶当事人有证据证明逃逸船舶当事人持有证据可以证明事故发生的相关事实,逃逸船舶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海事法院在案件审理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结合证明案件事实的有关证据,可以作出逃逸船舶妨碍举证的不利推定。
  二、船舶扣押与船舶拍卖
  (一)海事法院裁定扣押船舶,应向海事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海事局提供协助。海事局根据裁定书载明的事项依照法律规定提供协助。协助执行中发生的有关费用,由海事局与海事法院结算。
  (二)海事法院请求海事局协助不予办理船舶所有权变更、船舶转让等手续,或者对已经拍卖、变卖船舶的需要办理变更手续,应当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有关裁判文书。
  (三)被扣押船舶应当配备足够的在船值班的适任船员,保证船舶的安全。海事局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被扣押船舶可以采取强制措施配备船员,或者责令被扣押船舶移泊。涉及被扣押船舶的安全监管、船舶动向等有关事项,海事局与海事法院应当互相通报信息,给予必要的工作配合。
  (四)为方便工作,海事法院请求海事局分支机构协助执行扣押船舶的,海事局分支机构向上级海事局报告后,协助办理船舶扣押手续。
  (五)海事法院作出船舶拍卖裁定后,应当及时通知协助扣押船舶的海事局。船舶拍卖公告发布后,海事局可以通知已公告拍卖船舶的登记抵押权人在海事法院办理海事债权登记。
  (六)海事局、海事法院应当加强对被扣押船舶逃逸查处的合作,及时通报相关信息。海事局协助海事法院对逃逸船舶的追查。海事局、海事法院应当对逃逸船舶和事件当事人依法予以处罚。
  三、防污管理与污染索赔
  船舶油污事故发生后,海事局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清污作业的费用,油污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海事法院在审理清污费用赔偿案件中,应当对此予以充分考虑。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二OO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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