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令
(第34号)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3月13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陈雷
二00八年四月九日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取水许可管理,规范取水的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取水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取水许可管理活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水利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水利部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流域内批准取水的总耗水量不得超过国家批准的本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
行政区域内批准取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流域管理机构或者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
第二章 取水的申请和受理
第五条 实行政府审批制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提出取水申请。
纳入政府核准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前,提出取水申请。
纳入政府备案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取水工程开工前,提出取水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