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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运行政管理人员培训计划的通知

  (二)水运业务:《航运知识》、《港口设施保安规则》、《港口统计规则》、《水运工程设计审批有关规定》、《水运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水运工程资质管理有关规定》、《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航道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以及收费管理的相关规定等。
  (三)水运行政管理:公共关系学、行政管理学、现代公共管理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组织管理创新、公共危机与应对策略、国际国内水运管理等。
  三、培训对象
  培训对象分为以下4类:
  (一)水运行政综合管理人员,指各省级、地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部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水运行政管理人员。
  (二)港口行政管理人员,指各省级、地市级港口管理部门行政管理人员。
  (三)航道行政管理人员,指各省级、地市级航道管理部门行政管理人员。
  (四)航运行政管理人员,指各省级、地市级航运(航务)管理部门行政管理人员。
  四、组织实施
  培训工作由部水运司统一领导,具体培训工作由部评价中心承担。
  (一)办班计划。
  1.水运行政综合管理人员培训班(水运行政管理与政策法规专题培训班)。全年计划举办1期,今年5月份开班,培训时间5-7天,地点在交通部管理干部学院,具体安排见附件2。
  2.港口行政及航道行政管理人员培训班。全年共举办1-2期,培训时间5-7天,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3.航运行政管理人员培训班。全年共举办1-2期,培训时间5-7天,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二)师资保障及其它。
  1.师资安排。主要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业务负责人、院校教授以及专业研究机构专家担任主讲。
  2.培训教材。一是选择具有指导性、实用性的书目作为培训教材;二是针对不同的培训对象、班次,由授课教师编写培训讲义。
  3.培训证书。学员经考核合格,由部水运司和评价中心联合颁发水运行政管理培训证书并备案。
  五、培训要求
  (一)加强领导,务求实效。各级水运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水运行政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按照统一部署,积极选派人员参加专题培训,通过培训,切实提高水运行政管理人员的理论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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