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普法办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普法办〔200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办普法办公室:
现将《关于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是党中央、国务院转发的"五五"普法规划提出的明确要求,是依法治理工作的进一步深化,是促进地方法治建设、提高各项事业法治化管理水平的重要法治实践。做好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对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
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是一项长期任务,各地、各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地推进。
各级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创建活动中的重大问题。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转变观念,认真履行指导、协调、督促、检查的工作职责,不断总结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以来的有益经验,学习一些已开始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地方的好作法,推进创建活动健康有序开展,确保创建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各地、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创建活动的具体实施办法和措施。在开展创建活动中出现的有关重要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四日
关于开展法治城市 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和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有关要求,现就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