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3月17日,实施日期:2012年4月1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07]78号)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航空运输企业:
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是经国务院批准征收的政府性基金。2006年,经国务院批准,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征收期限延续至2010年12月31日。为进一步加强机场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推进民航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民航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6号)和国务院有关批示精神,我部修订和完善了《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
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件:
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以下简称机场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民航事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民航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6号)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有关批示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场建设费是经国务院批准征收,专项用于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和民航事业发展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 除持外交护照乘坐国际及地区(香港、澳门、台湾等,下同)航班出境的旅客以及年龄在12周岁以下(含12周岁)的乘机儿童以外,凡在中国境内乘坐国内、国际和地区航班的旅客(包括乘坐商业专、包机旅客),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机场建设费。
第四条 机场建设费的征收标准为:乘坐国内支线航班的旅客每人次10元(人民币,下同);乘坐除支线航班以外的其他国内航班旅客每人次50元;乘坐国际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航班的旅客每人次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