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8〕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范异常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工作,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各级税务机关要及时做好规程培训工作,确保规程贯彻执行到位。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附件:1.审核检查工作底稿
2.增值税抵扣凭证委托审核检查函
3.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回复函
4.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移交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工作,提高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工作质量和效率,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是指各级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运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子系统"(以下简称核查子系统),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比对结果属于异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核对、检查和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审核检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全国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系统产生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属于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四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工作,由各级税务机关的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稽查局和信息中心配合,税务机关管理部门(指管户的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及负责税源管理的内设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部门设置审核检查管理岗,每月6日前(含当日,遇法定节假日比照征管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顺延,下同)统计下列报表:
(一)《全国审核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
(二)《分地区审核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
(三)《全国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
(四)《分地区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
(五)《分地区审核检查税务处理情况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