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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水法规行政处罚暂行规定[失效]

 (一)损害程度大的;
 (二)后果严重的;
 (三)胁迫、诱骗他人违法的;
 (四)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五)屡犯不改的。

第三章 行政处罚

  第九条 违反水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限期清除障碍或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和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已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围垦湖泊、河流的;
 (二)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河床、滩地修建建筑物的;
 (三)擅自修建水工程或整治河道、航道的;
  (四)占用堤防、护堤地、渠道建房和修建其它建筑物的;
 (五)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随意取水、截水、阻水、排水的。
  (六)在下游地区设障阻水缩小河道现有过水能力的;在上游地区擅自增大下泄流量的。

  第十条 违反水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限期清除障碍,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和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清除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一)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内,弃置或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种植阻碍行洪的树木或高杆作物、建筑围堤或阻水渠道;在河道内弃置沉船、设置碍航渔具、种植水生植物的;

  (二)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随意在河道、渠道堆放物料、弃置砂石、淤泥、矿渣、煤炭、垃圾的。

  第十一条 违反水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和一万元以下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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