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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21号--丙烯酸酯反倾销期终复审立案公告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08年4月 9日起,对原产于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复审调查期

  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3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

  二、复审调查产品范围

  本次复审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03年第3号公告规定的产品范围一致,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的税则号29161200项下。

  三、复审程序

  (一)登记应诉

  就倾销调查,任何利害关系方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申请参加应诉,同时被调查国家的有关出口商或生产商应提供2007年1月至12月对中国及其他市场出口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倾销调查应诉登记参考格式》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公平贸易局子网站(网址为http://gpj.mofcom.gov.cn)“公告”栏目下载。

  就产业损害调查,任何利害关系方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申请参加调查活动,同时应提供产业损害调查期内的生产能力、产量、库存以及在建和扩建的计划、向中国及其他市场出口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申请表》可在“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网址为:www.cacs.gov.cn)“应诉登记”栏目下载。

  (二)不登记应诉

  如果利害关系方未在本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商务部登记应诉,则商务部有权拒绝接受其递交的有关材料,并有权根据掌握的材料做出裁定。

  (三)利害关系方的权利

  利害关系方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和地区及其他相关问题如有异议,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将意见书面提交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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