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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19号--光纤期中复审裁决公告

  (二)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韩国株式会社OPTOMAGIC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该公司直接向中国大陆销售被调查产品。根据《反倾销条例》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依据公司直接销售给中国大陆客户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三)调整项目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的价格调整部分逐一进行了审查。
  1.关于正常价值
  关于内陆运费,在实地核查中,调查机关发现其国内销售中的内陆运输费用证明材料中有些内容与公司提交的答卷不一致,且公司也没有给出合理的解释,根据《反倾销条例》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依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认定该公司国内销售的内陆运输费用,并依次对正常价值进行了调整。
  关于信用费用,公司答卷和在实地核查中均未提供国内销售货币的短期商业贷款利率证明材料。根据《反倾销条例》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依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对该公司国内销售的短期贷款利率进行了调整,重新计算了信用费用,并对正常价值进行了调整。
  关于公司报告的包装费用等调整项目,经审查及实地核查,调查机关认为公司提供的资料和证据可信,并对调整项目有证明作用,调查机关决定接受这些调整主张,在计算倾销幅度时,对正常价值进行了调整。
  2.关于出口价格
  关于出口退税,该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充分证明出口退税与被调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直接相关及二者的对应关系,调查机关决定不接受该公司此项调整主张。
  调查机关在实地核查中发现,公司在对中国销售过程中发生了专门费用,且在公司会计帐簿中有此专门的费用项目。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这些费用与被调查产品对中国的销售直接相关,调查机关决定将此费用按照销售额比例分摊至全部对中国出口销售的被调查产品中,并作为调整项目,对公司的出口价格进行调整。
  关于公司报告的发票中的折扣、内陆运费、国际运费、国际运输保险费、包装费用、信用费用、货币兑换费、报关代理费等调整项目,经审查及实地核查,调查机关认为公司提供的资料和证据可信,并对调整项目有证明作用,调查机关决定接受这些调整主张,在计算倾销幅度时,对出口价格进行了调整。
  四、复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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