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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19号--光纤期中复审裁决公告

  核查期间,公司的财务人员、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接受了核查小组的询问,并根据要求提供了有关证明材料。调查机关全面核查了公司的整体情况、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情况、被调查产品出口销售情况、生产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成本及相关费用情况。对于实地核查中收集的证据材料和信息,调查机关进行了核对和整理,并在裁定中依法予以了考虑。
  (七)披露
  根据《反倾销条例》二十五条和商务部《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规定,调查机关向有关利害关系方披露了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裁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利害关系方提出书面评论的机会。
  在规定时间内,调查机关未收到利害关系方的评论意见。
  二、被调查产品和同类产品
  本次复审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即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90011000,不包括该税则号项下的其他型号的光纤以及光导纤维束及光缆。
  经审查及实地核查,韩国株式会社OPTOMAGIC出口中国大陆的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在韩国有对应型号的产品销售。对中国大陆出口和在韩国销售的对应型号产品在物理化学特征、最终用途、可替代性和竞争性等方面没有实质不同。
  三、韩国株式会社OPTOMAGIC倾销和倾销幅度
  经复审调查,调查机关对韩国株式会社OPTOMAGIC的倾销及倾销幅度做出如下认定:
  (一)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韩国株式会社OPTOMAGIC的国内销售情况,认定调查期内该公司国内销售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大陆出口销售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数量要求。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所销售被调查产品的型号进行了审查,调查机关依据公司报告的型号划分情况确定国内销售和出口销售的型号,并以此作为基础确定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
  在调查期内,该公司的国内销售中部分交易是向关联公司进行的。调查机关审查了其与关联公司之间交易的情况,认为该部分关联销售可以反映正常市场交易状况,属于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交易,调查机关决定在确定正常价值时不排除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依据全部国内销售交易情况确定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对韩国株式会社OPTOMAGIC调查期内国内销售是否低于成本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调查机关认定公司提供的生产成本和销售、管理、财务及其他费用数据准确,分摊合理,决定接受该公司提供的数据来计算成本。调查机关根据上述认定的成本数据对国内销售交易是否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审查,发现国内销售中低于成本销售的交易数量比例均不足20%,根据《反倾销条例》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对低于成本销售的国内交易不予排除,依据全部国内销售交易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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