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复审申请
2007年1月31日,韩国株式会社OPTOMAGIC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复审申请书,请求对其所适用的被调查产品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公司主张自反倾销措施实施以来,被调查产品正常价值发生了实质性变化,其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幅度已经降低,请求调查机关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为公司确定新的倾销幅度。
(三)立案
调查机关对申请书进行了审查,根据初步审查意见,要求公司补充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公司按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并对申请书公开文本进行了修改。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韩国株式会社OPTOMAGIC提交的申请及补充材料提出了倾销幅度降低的初步证据,符合
《反倾销条例》第
四十九条规定及商务部《
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第
六条到第
十条的要求。2007年4月16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适用于韩国株式会社OPTOMAGIC所生产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调查。复审调查期为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
(四)通知及利害关系方评论
调查机关按照《
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第
十一条的要求将有关复审申请事宜通知了本案原申请人。相关利害关系方在规定时限内提交了评论意见。商务部对评论意见依法予以了考虑。
就复审立案事宜,调查机关通知了韩国驻华大使馆,被调查产品中国国内产业,并给予利害关系方提出书面评论意见和申请举行听证会的机会。相关利害关系方没有提交评论意见。
调查期间,没有利害关系方申请举行听证会。
(五)问卷调查
2007年4月18日和2007年10月15日,调查机关向韩国株式会社OPTOMAGIC发放了调查问卷和补充问卷。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调查机关提交了答卷。
(六)实地核查
为核实韩国株式会社OPTOMAGIC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调查机关组成实地核查小组对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