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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19号--光纤期中复审裁决公告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利害关系方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公告自2008年4月15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韩国株式会社OPTOMAGIC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期中复审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八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韩国株式会社OPTOMAGIC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期中复审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和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规定,2007年4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07年第40号公告,决定对韩国株式会社OPTOMAGIC所适用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调查。
  调查机关对上述公司在复审调查期内是否存在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了复审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依据《反倾销条例》五十条和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的规定,做出复审裁决决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原反倾销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5年1月1日发布2004年第96号公告,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以下称被调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其中,韩国株式会社OPTOMAGIC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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