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应按照
《办法》的要求,定期向客户提供理财产品账单(产品存续期不足一个月的除外),与客户另有约定的,提供账单的频度和账单中所包含的信息量应不低于
《办法》的要求。
商业银行在与客户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与客户联络和信息传递的方式,以及在信息传递过程中双方的责任,确保客户及时获取信息,避免导致客户因未及时获知信息而错过资金使用和再投资的机会。
商业银行在未与客户约定的情况下,在网站公布产品相关信息而未确认客户已经获取该信息,不能视为其向客户进行了信息披露。
五、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
商业银行应按照
《办法》第
三十一条规定,制定客户投诉处理制度,接受并及时处理客户投诉。
商业银行应建立全面、透明、方便和快捷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应至少包括处理投诉的流程、回复的安排、调查的程序及补偿或赔偿机制。
商业银行应为客户提供合理的投诉途径,确保客户了解投诉的途径、方法及程序,采用统一的标准,公平和公正地处理投诉。
商业银行应配备足够的资源,确保客户投诉处理机制有效执行。
六、严格理财业务人员管理,提高理财从业人员素质。
商业银行应按照
《办法》第
二十条关于理财业务人员培训和第
五十六条关于理财业务人员的资格,
《指引》第
十九条关于建立理财业务人员管理制度和第
二十条关于区分理财业务人员与一般产品销售人员的规定,加强理财业务人员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