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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业银行应按照《办法》的要求,定期向客户提供理财产品账单(产品存续期不足一个月的除外),与客户另有约定的,提供账单的频度和账单中所包含的信息量应不低于《办法》的要求。

  商业银行在与客户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与客户联络和信息传递的方式,以及在信息传递过程中双方的责任,确保客户及时获取信息,避免导致客户因未及时获知信息而错过资金使用和再投资的机会。

  商业银行在未与客户约定的情况下,在网站公布产品相关信息而未确认客户已经获取该信息,不能视为其向客户进行了信息披露。

  五、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

  商业银行应按照《办法》三十一条规定,制定客户投诉处理制度,接受并及时处理客户投诉。

  商业银行应建立全面、透明、方便和快捷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应至少包括处理投诉的流程、回复的安排、调查的程序及补偿或赔偿机制。

  商业银行应为客户提供合理的投诉途径,确保客户了解投诉的途径、方法及程序,采用统一的标准,公平和公正地处理投诉。

  商业银行应配备足够的资源,确保客户投诉处理机制有效执行。

  六、严格理财业务人员管理,提高理财从业人员素质。

  商业银行应按照《办法》二十条关于理财业务人员培训和第五十六条关于理财业务人员的资格,《指引》十九条关于建立理财业务人员管理制度和第二十条关于区分理财业务人员与一般产品销售人员的规定,加强理财业务人员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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