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8]47号)
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规范和促进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中国银监会于2005年9月发布了《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为
《办法》)和《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为
《指引》)。近年来,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规模不断扩大,理财产品不断创新,但与此同时,部分商业银行未有效加强理财业务的管理,少数商业银行未按照
《办法》和
《指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理财业务,出现了产品设计管理机制不健全,客户评估流于形式,风险揭示不到位,信息披露不充分,理财业务人员误导销售和投诉处理机制不完善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市场秩序,促进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履行代客资产管理角色,健全产品设计管理机制。
商业银行应本着符合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原则,按照
《办法》第
二十四条关于保证收益类产品设计、
《办法》第
三十八条和
《指引》第
五十八条关于产品研发设计工作流程、
《办法》第
三十九条关于成本与收益测算、
《指引》第
三十四条关于起点金额设置、
《指引》第
五十九条关于编制产品开发报告的规定,根据客户分层和目标客户群的需求,审慎、合规地开发设计理财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