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民政部办公厅关于韩国公民无配偶证明样式变更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4月9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废止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变更涉韩结婚登记证明材料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办函〔2007〕81号 2007年4月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为规范涉韩结婚登记所需证明材料,经与外交部研究决定,自2007年4月起,对韩方当事人提供的无配偶证明作如下调整:
一、韩户籍誊本英译本(中译本)中不再加注婚姻状况。
二、韩方当事人除提交户籍誊本外,还应提交单身声明书,户籍誊本和单身声明书均应经过韩国有关部门公证和我驻韩使领馆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