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废止财政部、地质矿产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补偿费自
收汇缴专用发票格式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94>财预字第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矿局(厅)、人民银行分行(国家金库),国务院各有关部委:
根据财政部、地质矿产部(94)财预字第50号《关于印发<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核算规定>的通知》,现将“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发票”(格式见附件一)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发票”、“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缴款书”由地质矿产部负责统一监制,并套用全国统一“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专用”监制章(格式见附件二)。
“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发票”实行申请领报、审批发放制度。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管理具体的发放工作,同时接受同级财政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库)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部
一九九四年六月十八日
附件一 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发票
付款单位: _____矿补字N0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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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销售量│单价 │销售额│费率 │ 金 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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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拾│万│仟│佰│十│元│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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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写金额合计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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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写金额合计 拾 万 仟 佰 十 元 角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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