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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外贸企业在税制改革和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外贸企业在税制改革
 和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
 (<1994>外经贸计财发第3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外贸局,各总公司,各外贸中心:
  根据财政部《关于商品流通企业在税制改革和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94>财商字第2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库存货物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3>070号)和《关于外贸企业一九九四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4>030号)的规定,结合外贸企业的实际情况,现就外贸企业在税制改革和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会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税制改革后的有关会计处理问题
  (一)为全面核算和反映外贸企业交纳增值税和出口退税的情况,保证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和统一性,满足财务管理对会计信息的需要,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原则上应分不同的销售项目和不同的商品进行明细分类核算,同时,继续保留和使用“应收出口退税”科目。外贸企业的商品出口后,在结转成本的同时,按规定计算出该项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借记“应收出口退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收到出口货物的退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出口退税”科目。
  (二)外贸企业从农业生产者直接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时,如果用于出口的,按其买价,借记“商品采购”科目,贷记“应付帐款”等科目;如果用于内销的,按其买价扣除按规定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借记“商品采购”科目,按规定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贷记“应付帐款”等科目。
  (三)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中购进特准退税的出口货物时,按其实际买价扣除依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后的余额,借记“商品采购”科目,按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贷记“应付帐款”等科目。
  (四)对一九九四年初的存货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对一九九四年初的库存出口货物,按购进时取得的专用税票或税务机关核定的出口退税率计算的所含税款,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商品报关出口后,出口退税的核算按第一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实际收到的出口退税款小于应退税额的,将其差额调整本期出口销售商品成本,借记“商品销售成本”科目,贷记“应收出口退税”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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