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农业事业单位中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具体办法,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发给一次性重奖。具体办法和审批权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从一九九四年起,对年度考核合格的工作人员发给年终一次性奖金,奖金数额为本人当年十二月份的月工资(含津贴部分)。
六、正常增资制度
(一)正常升级
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的农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实行定期升级。考核工作按国家统一规定,并结合农业事业单位的特点组织实施。凡连续两年考核合格的人员,可以晋升一个工资档次。考核不合格的,不得晋升。对考核优秀并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提前晋升或越级晋升,比例一般控制在本单位总人数的3%以内。考核升级增加的工资,从下一年度的一月起发给。考核晋升工资的增资总额,报上级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审核批准。
自收自支的农业事业单位,有条件的,可在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比例内,自主安排职工升级。
(二)晋升职务(技术等级)增加工资
农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务(技术等级)晋升,按晋升的职务(技术等级)相应增加工资。原工资低于新任职务(新定技术等级)工资标准最低档的,进入新任职务(新定技术等级)工资标准最低档;原工资已在新任职务(新定技术等级)工资标准以内的,最近就高进入新任职务(新定技术等级)工资档次。增加的工资,从职务(技术等级)变动后的下月起计发。
七、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
(一)对分配至农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其工资待遇,按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对分配到县以下农业一线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可提前定级,其定级工资标准可高于同类人员1档;对分配到边远、艰苦地区的大中专毕业生,其定级工资标准可高于同类人员1-2档。
(三)新参加工作的工人,仍实行学徒期、熟练期制度。学徒期、熟练期的工资待遇和期满后的定级工资待遇,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离退休人员的生活待遇
农业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按《
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