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业事业单位根据自身特点,设立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津贴、领导职务津贴、岗位目标管理津贴、工人岗位津贴和作业津贴。
1.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津贴。适用于农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农业技术推广、试验示范、良种繁育、病虫测报、检测鉴定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其技术业务水平高低,推广服务成果多少,工作量的大小为主要依据计发。
2.领导职务津贴。适用于农业事业单位中担任科以上实际领导职务的人员。津贴标准根据职务高低和所负责任的大小确定。不担任领导职务时该项津贴即行取消。专业技术人员担任领导职务的,领取领导职务津贴。在做好领导岗位工作的前提下,对兼做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工作的人员,在享受领导职务津贴的同时,还可根据其所从事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工作的实际工作量,领取相应的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津贴。
3.岗位目标管理津贴。适用于农业事业单位中的管理人员,根据岗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确定。担任科以上实际领导职务的行政人员,其岗位目标管理津贴标准要与担任同级领导职务专业技术人员的津贴水平大体持平。
4.技术工人岗位津贴。适用于在农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农牧渔业科研、教学辅助,农业技术推广服务、试验示范,良种繁育等工作的技术工人。其岗位津贴要根据技术工人实际工作的数量和质量、技术水平高低和工作岗位的艰苦程度确定。
5.普通工人作业津贴。适用于农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勤杂、清洁和传达门卫等工作的普通工人。根据普通工人实际工作的数量、工作表现确定。
6.对长年在县以下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畜牧饲养、放牧和渔业养殖等艰苦岗位工作的人员,其津贴部分在工资构成中的比例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适当高一些,高出比例按8%掌握。
上述津贴建立以后,原按国家规定发放的奖金(包括按国家有关政策用单位自有收入发放的带有奖金性质的其他项目)在四个月平均基本工资以内的部分予以取消;超过四个月平均基本工资的部分,可与新设津贴合并使用。
(四)对从事基础研究、高技术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人事部、财政部批准,可在国家规定的津贴比例之外另设特殊岗位津贴。津贴标准,一般掌握在这部分人员工资的20%至30%以内。具体办法按国家规定执行。
(五)新的津贴制度建立后,按国家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有毒有害津贴、畜牧兽医卫生保健津贴,仍按现行规定继续执行。
五、奖励制度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