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收自支的农业事业单位,有条件的,其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所占比例可比差额拨款单位大一些(为加强宏观控制和保证新工资制度顺利入轨,此次套改中自收自支单位活的部分所占比例暂按40%安排,以后随着效益的变化,再相应调整)。
三、职务(技术等级)工资的实施
(一)农业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分别执行农业技术人员工资标准、职员职务工资标准和工人工资标准(见附表一、二、三)。
(二)农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这次工资套改,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规定的套改办法执行。
(三)农业事业单位中的教育、科研、卫生等专业技术人员,分别执行国家规定的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
(四)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可适当高套。具体办法,由所在单位根据本人的具体情况提出意见,按隶属关系报省、部级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五)一九八五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根据国家规定授予奖励升级的人员,其职务工资可适当高套。对表现差、不能履行本职职责,或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单位有权适当低定其职务工资档次。
(六)对在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农业科技人员,可继续按国发〔1983〕7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后,可在新的职务工资标准基础上向上浮动一级工资,在基层工作已满8年的予以固定。
(七)专业技术人员在国家下达的职数限额内,按照实际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进行套改,只有资格而没有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其资格不与工资挂钩。
(八)同时具有专业技术职务和行政职务的人员,其职务工资可按所担任两种职务中职务工资较高的一种进行套改。
(九)农业事业单位的技术工人,尚未确定技术等级的,可按人薪发〔1994〕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套改。
四、津贴的实施
(一)津贴是农业事业单位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津贴的发放要以考核为依据,与工作人员的工作数量和质量直接挂钩,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
(二)津贴的实施,按国家规定的比例实行总量控制,政策指导,单位自主分配。各单位在核定津贴总额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本实施意见,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具体制定津贴标准和发放办法,报上级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