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事业单位
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
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人薪发〔1994〕22号)
根据《
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精神,制定了农业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1994年5月18日
农业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农业事业单位特点和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这次农业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限于下列单位中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在册的正式职工:
—农业种植业、农业机械、农垦等事业单位。
—渔业、农村能源环保等事业单位。
—畜牧兽医、饲料工业等事业单位。
上述事业单位中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列入这次工资制度改革的范围。
二、新工资制度的内容和工资构成
农业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分别实行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分别实行技术等级工资制、等级工资制。
新工资制度由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两块构成。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为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主要体现工作能力、责任、贡献、劳动的繁重复杂程度;津贴为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主要体现各类人员的岗位工作特点和实际工作数量和质量的差别。在工资构成中,全额拨款单位,固定部分占70%,活的部分占30%;差额拨款单位,固定部分占60%,活的部分占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