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
(一)新参加工作的取得博士和硕士学位的毕业生,不实行见习期,在确定职务前执行初期工资。其他各类毕业生均实行一年的见习期,并执行见习期工资。见习期工资和初期工资标准,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见习期工资或初期工资执行期满后,按确定或受聘的职务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各类毕业生的定级工资标准,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可以提前定级,定级工资标准可高于同类人员1-2档。具体实施办法,按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新参加工作的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仍实行学徒期、熟练期制度。学徒期、熟练期的工资待遇和期满后的定级工资待遇,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离退休人员的待遇
科研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待遇及此次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按照国办发〔1993〕8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实施分类管理
科研事业单位按财政预算管理形式分为三种不同类型,即全额拨款单位、差额拨款单位和自收自支单位。对三种不同类型的科研事业单位实施分类管理。
—全额拨款单位,主要从事基础研究和社会公益型研究工作,各项支出主要靠国家预算拨款和申请基金项目,创收较少。这些单位的工作人员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其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70%和活的部分30%,以及国家规定的年终奖金,由国家财政预算列支。
—差额拨款单位,除国家给予部分事业费补贴外,经费的来源主要靠承担课题和创收。这些单位的工作人员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这次工资制度改革所需增资,按规定的比例,一部分由财政拨款,一部分自筹解决。
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的单位,在核定编制的基础上可实行工资总额包干或其他形式的管理办法。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单位,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编制内节余的工资总额,由单位自主安排使用,改善内部分配关系。实行工资总额包干,不得改变国家规定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
—自收自支单位,有条件的,可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自主决定内部的工资制度和工资形式,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实行内部工资制度和工资形式需报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