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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国家科委关于印发科学研究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职务(技术等级)工资的实施
  (一)专业技术人员职务工资的实施
  1.科研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的套改办法,套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
  其中:
  科学研究人员,执行科学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见附表一)。
  工程技术人员和实验技术人员,执行工程技术人员和实验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见附表二)。
  卫生、图书、出版、编辑、翻译以及会计、统计、经济等其他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分别执行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见“改革方案”附表四、七、八、九、十)。
  2.只评定了专业技术资格而未正式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其资格不与工资挂钩。 
  3.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其职务工资可高套一档,少数特别突出的可高套2档。需高套职务工资的,地方单位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审批,中央、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报主管部委和人事部审批。
  (二)管理人员职务工资的实施
  1.科研事业单位中无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执行职员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见附表三)。
  2.管理人员在目前未开展职员职务评定工作的情况下,暂按“实施办法”规定的职员职务工资套改办法进行套改,待职员职务序列实行后,再按评定的职员职务确定工资。
  3.管理人员中评聘了专业技术职务并兑现工资的,这次工资制度改革时,可按本人的专业技术职务进行套改。既评聘了专业技术职务,又有行政职务的,可选择职务工资较高的一种套改。
  (三)工人技术等级工资(等级工资)的实施
  科研事业单位的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的套改办法,分别套入技术等级工资标准和等级工资标准(见附表四)。尚未确定技术等级的技术工人,可按人薪发〔1994〕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套改。
  四、津贴的实施
  津贴是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要以考核为基础,与工作人员的实际工作数量、质量、贡献和效益等挂钩,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
  津贴的实施,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实行总额控制、政策指导、单位自主分配的办法。各科研事业单位在上级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核定的津贴总额内,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具体确定津贴的分配形式、标准和发放办法,报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批准后实施。国家对各类科研事业单位津贴的实施制定如下指导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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