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开发
银行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
(1994年6月28日 国办发〔1994〕78号)
《国家开发银行机构编制方案》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家开发银行机构编制方案
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和《
国务院关于组建国家开发银行的通知》(国发〔1994〕22号),确定国家开发银行的机构编制方案。
一、主要职能
国家开发银行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正部级),对由其安排投资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在资金总量和资金结构配置上负有宏观调控职责。国家开发银行的主要任务是:建立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筹集和引导社会资金用于国家重点建设,办理政策性重点建设贷款和贴息业务,投资项目不留资金缺口,从资金源头对固定资产投资总量及结构进行控制和调节,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逐步建立投资约束和风险责任机制,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家开发银行经营和办理下列业务:
(一)管理和运用国家核拨的预算内经营性建设基金和贴息资金。
(二)向国内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和向社会发行财政担保建设债券。
(三)办理有关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转贷,经国家批准在国外发行债券,根据国家利用外资计划筹措国际商业贷款等。
(四)向国家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的大中型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政策性项目及其配套工程发放政策性贷款。
(五)按照国务院要求,对国家有关部门集中安排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各类专项建设基金和资金的安排与规模进行监督。
(六)办理建设项目贷款条件评审、咨询和担保等业务,为重点建设项目物色国内外合资伙伴,提供投资机会和投资信息。
(七)办理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开发银行机关设19个职能厅、局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厅
组织协调行机关日常工作,负责秘书工作和会议组织、文电处理、新闻宣传、信息、档案、机要、提案、信访、保密等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