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在全国进行消费基金检查的通知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国发明电〔1994〕11号)
今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以及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决策,各项改革顺利进行,国民经济继续保持了快速发展的势头,总的经济形势是好的。但是,当前消费基金的增长过快,银行统计的工资和对个人其它现金支出1至5月比去年同期增长37.5%,明显超过了同期经济发展和效益增长速度,已经影响到机关超支,企业欠交税收,增加银行挂帐,加剧通货膨胀,推动物价上涨,引起人民群众不满。在消费基金大幅度增长的同时,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额并不相应增长,一些地区还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偷漏税严重的问题,也助长了分配不公。为稳定市场,抑制通货膨胀,保持消费基金的合理增长,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进行一次消费基金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目的
通过这次检查,全面了解当前消费基金膨胀的总体情况,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消费基金的宏观调控,完善有关法规和政策,抑制通货膨胀,稳定市场和物价。同时,通过这次检查,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更好地发挥税收杠杆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缓解分配不公,保持社会稳定。
二、检查的范围和重点
(一)各级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重点检查各类物资流通公司、外贸公司、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各种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房地产开发公司以及职工收入水平明显偏高的行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从业人员、私营企业主和个体经营者。重点检查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缴纳情况。
三、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机关、事业单位是否认真贯彻执行了《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执行工资套改政策坚决控制增资总量的通知》(中发〔1994〕6号);各地实际增资水平和自行规定的津贴、补助等项目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