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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对1990年底以前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制试点企业重新规范国有股权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废止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关于对一九九0年底以前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
 制试点企业重新规范国有股权管理的通知
 (国资企发[1994]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及证券管理部门:
  1990年底以前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制试点企业将于今后陆续上市。由于当时股份制试点企业国有股权管理方面的法规不健全,上述企业在进行股份制改造时对国有股权管理的处理,特别是在界定国有资产范围和国有股权设置,决定股权结构,确定国有股持股单位等方面不够规范。改制后,有些企业又按照尔后颁布的规定陆续重新进行资产评估和重组,其中多数企业国有股本发生了较大变动,但并未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
  鉴于以上情况,经商中国证监会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凡属1990年底以前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制试点企业,申请上市时对有关国有股权管理的事项应进行规范并经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
  审批程序是:地方试点企业逐级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中央试点企业向主管部门提交国有股权管理的报告;省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中央主管部门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复审。
  二、试点企业上报的国有股权管理报告的内容可参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股份制试点企业国有股权管理的实施意见》(国资企发[1994]9号文件)。
  三、省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中央主管部门办理试点企业复审手续时应提供以下文件或资料:
  1.省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中央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2.试点企业提交的关于国有股权管理的报告。
  3.国家体改委批准继续进行股份制试点的文件。
  4.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公开发行股票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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