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编制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制订民航运输网络、机场配置和机队规划;审核企业购买和租赁飞机的申请。
(三)参与研究行业宏观调控措施和经济调节办法;对直属企业的经济活动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和评价,对直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管理运输航空、通用航空市场秩序。
(四)编制直属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审批或报批限额以上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编制全国民用机场建设规划,制定民用机场建设标准,审批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的总体规划,颁发或吊销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和军民合用机场对民用航空器开放使用的批准书。
(五)审批颁发或吊销民航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对全国民航企业实施行业管理,对其安全、服务质量、航班正常等情况和业务活动进行检查监督;按规定调查处理飞行事故。
(六)制定民航行业安全保卫的规章制度,会同公安部管理民航治安保卫工作,防范和处理非法干扰民航安全的重大事件。
(七)协同有关部门进行空域规划,负责对民用航路的建设和管理;实施对民航的航行管制;颁发或吊销航行管制人员执照;管理民航通信、导航的气象工作。
(八)负责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组织有关部门颁发或吊销民用航空器型号合格证、生产许可证、适航证、国籍登记证和维修许可证、维修人员执照。负责民用航空飞行技术管理,制定并监督执行飞行标准,颁发或吊销飞行人员执照。
(九)领导民航地区管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局;按规定范围管理干部;负责直属单位的劳动工资管理工作。
(十)制定民航行业教育和科技发展规划,管理直属大、中专院校和科研机构,进行科技成果的鉴定、奖励和推广;管理民航标准化和计量工作。
(十一)代表国家对外进行航空谈判和签约,参加国际民航组织活动,参与涉及民航事务的国际组织和多边活动,监督外国民用航空企业在我国境内的有关业务活动,维护国家航空权益;管理涉港澳台地区的民航事务;管理民航系统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十二)负责民航直属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精神文明建设;负责全行业职业道德教育。
(十三)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民航总局设13个职能司局和政治部、机关党委。
(一)办公厅
协助总局领导综合协调、督促检查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机关的文秘、机要、保密、档案和机关财务、房地产、基本建设等行业管理工作,组织调查研究民航行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重大问题,承担领导交办的文件起草工作和总局新闻发布工作。
(二)航空安全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