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1994年6月23日 国办发[1994]77号)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
关于国务院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3]25号)的规定,“中国民用航空局”更名为“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为国务院直属机构(正部级)。民航总局应按照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精神,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构改革的原则和加强民航工作的指示,坚持政企职责分开,转变职能,加强行业管理,完善民航管理体制,促进我国民航事业发展。
一、职能转变
民航是一个发展迅速、技术密集型的国民经济基础行业,具有行政权力要求相对高度集中和大量技术、业务工作需要监督检查的特点。民航总局要从行业特点出发,把切实加强行业管理作为转变职能的重点,以“安全第一,正常飞行,优质服务”为中心,强化飞行安全管理,加强对飞行安全的综合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加强民用航路建设,改进空中交通管理工作,逐渐形成集中统一的全国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和服务体系;突出对民航运输服务质量的管理监督,促进全行业服务质量的不断提高;加强行业方针政策研究、法制建设、规划的制订与实施、体制改革协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经济协调等行业管理职能;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按照“政企分开、简政放权”的原则,把有条件实行地区性管理和企业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下放、转移给地区管理局或企业。
二、主要职责
民航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全国民航事务的职能部门,对全国民航业实施行业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订发展我国民航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战略;拟定民航法律、法规草案,经批准后监督执行;制定发布民航规章;制订民航体制改革规划和实施方案并综合协调,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