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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顿成品油市场的实施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部门规章(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25号)》(发布日期:2001年12月31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31日)宣布失效(原因:该办法主要针对1994年成品油市场的整顿工作,主要内容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印发《整顿成品油市场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经贸运〔1994〕3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改革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21号),我们制订了《整顿成品油市场的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此执行。在执行中,请各单位密切配合,相互协作,把成品油市场整顿工作做好。如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们。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整顿成品油市场的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改革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21号),为整顿成品油流通秩序,规范成品油市场,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成品油市场整顿的原则和范围

  第一条 整顿的原则是:确定经营主体资格,规范经营行为,理顺销售渠道,减少流通环节,保护消费者利益,建立和维护成品油流通市场的正常秩序。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灯用煤油、航空煤油、石脑油和燃料油。
  第三条 整顿的范围是:国内所有从事成品油经营业务的批发企业、加油站和零售网点,及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

二、成品油经营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成品油经营单位在符合国家有关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同时,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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