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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艺术档案管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电影艺术档案管理规定(2010)(发布日期:2010年6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8月1日)废止

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档案局令
 (第1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现发布《电影艺术档案管理规定》。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电影艺术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广播电影电视部部长 孙家正
                      国家档案局局长 王刚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日

             电影艺术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影艺术档案的收集和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电影艺术档案,更好地为电影创作、生产、教学和研究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电影艺术档案,是指我国在电影创作、生产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片、影片素材和标准拷贝。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电影制片单位、电影进口发行单位和国家电影档案馆,以及与电影档案有关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各级电影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电影艺术档案工作的领导,以适应电影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 电影艺术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设立电影档案馆,负责电影艺术档案的收集与管理。
  第五条 电影艺术档案工作实行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下,由国家电影主管部门领导,同时接受中央和地方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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