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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外贸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完善外贸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94)财商字第294号)


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以及贯彻国家财税、外贸等体制改革的精神,现对进一步完善外贸财务管理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外贸企业的独立核算基层企业单位,其账面国家资本金按现行财务隶属关系逐级上划到直接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报表的上级公司(中央企业为总公司,地方企业根据下放情况由各地方主管财政机关明确),同时按上划数额改作上级公司的法人资本金处理。直接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报表的上级公司划入其财务所属的基层企业账面国家资本金后,按划入数额作为对下级企业的长期投资,同时增加本公司国家资本金。
  经过主管财政机关确认,直接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报表的上级公司具有一定的综合协调管理职能的,可相应向财务所属的下级企业分摊必要的管理费用。对分摊的经费,下级企业列入管理费用,上级公司必须冲减管理费用,不得隐匿、转移。
  二、各部门、各地方组建以国际贸易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集团,或举办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国际贸易性企业,应当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章程等文本的复制件,由主管财政机关实行财务归口管理。
  在组建企业集团时,现有外贸公司作为核心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可兼并、购买生产、储运、供销等其它行业的企业,或进行投资参股;也可通过产权交易将本公司的一部分出售或拍卖,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优化国有资产的结构。涉及不同级次的企业成建制上划、下放,或者不同部门的企业成建制划转,在办理企业产权关系调整手续之前,必须分别经过其原主管财政机关和核心企业的主管财政机关同意。原财务直接归口主管财政机关管理的企业,其财务隶属关系未经主管财政机关同意改变之前,账面国家资本金不予调整。
  三、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在境外设立贸易性企业机构,以及各级外贸企业经批准设立境外机构,必须在设立后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批准文件等复制件,办理财务登记手续。对以前设立的境外机构,也须进行清理,补办财务登记手续。财务登记的内容和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管理需要和简便易行的原则自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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