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转关于固定资产投资
检查工作情况报告的通知
(国发〔1994〕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固定资产投资宏观调控工作检查组《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检查工作情况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宏观调控,是保证国家重点建设,提高投资效益,抑制物价过快上涨,缓解通货膨胀压力的重要措施之一。各地区、各部门要统一认识,坚决执行国务院的决定,正确处理局部与全局,眼前与长远,速度与效益,改革、发展与稳定,利用外资与维护国家利益的关系,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四年六月十一日
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检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国务院:
根据《
国务院关于继续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宏观调控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精神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检查落实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宏观调控工作的通知》的具体要求,今年3月份,在国务院领导下,成立了由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家统计局、国家开发银行等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固定资产投资宏观调控工作检查组,并组成7个检查小组,由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带队,分赴辽宁、吉林、天津、山东、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河南、广东、海南、广西、四川和陕西等14个省(区、市)开展检查工作;对其他省(区、市)也提出了全面检查的要求。3月24日,国务院副总理邹家华对此次检查工作做了重要指示。在历时20多天紧张的检查工作中,各检查小组听取了省(区、市)人民政府及计划、银行、财政等有关方面的汇报,并到一些地(市、州)、县进行了实地检查,还重点深入到一些企事业单位了解情况。经过检查督促,既推动了
国务院《通知》精神的进一步落实,也发现了一些新问题。在调查研究和与地方有关领导同志交换意见的基础上,检查组作了初步工作总结。现将主要情况和我们的建议报告如下:
一、各地区贯彻落实
国务院《通知》的基本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