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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优化出口商品结构问题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优化出口商品结构问题的批复
 (国函[1994]48号)


外经贸部、国家科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
  外经贸部、国家科委、国家经贸委《关于请批转〈关于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优化外贸出口商品结构的若干意见〉的请示》([1993]外经贸技发第32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促进贸工技结合,加快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是优化我国出口商品结构,提高出口商品技术含量和技术附加值的重要举措,对我国外贸出口在国际竞争中不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原则同意《关于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优化外贸出口商品结构的若干意见》,请你们联合下发执行。
  附:《关于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优化外贸出口商品结构的若干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四年六月七日

  附        关于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优化出口
              商品结构的若干意见

  进入九十年代,科技竞争成为世界经济贸易竞争的重要因素,更新观念、转变机制,推动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科技商品产业化、科技产业国际化,优化我国出口商品结构,依靠科技进步提高我国出口商品的技术含量和技术附加值,是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保证我国对外贸易持续发展的根本出路在于将现有的外贸企业、生产企业和科研机构三方面的优势结合成一个整体优势。为扶持、鼓励技术、成套设备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大力推动贸工技结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优化出口商品结构,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鼓励外贸企业、生产企业与科研机构结合
  在授予有条件的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外经贸权的同时,鼓励科研院所、生产企业同外贸企业组织联营公司。外贸企业可依靠科研机构、生产企业并在科研、生产领域积极投资联营。科研机构可以科技成果或专业技术折资作为股份或投资,积极参与生产或外贸经营活动。外贸企业、生产企业和科研机构对研究与发展(R&D)应予以重视并投入一定资金,通过人员交流、相互派人任职、相互投资、合办企业等多种方式加强贸工技结合。
  二、拓宽实施贸工技结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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