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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关于印发《对台出版交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关于印发《对台出版交流
 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新出外〔1994〕4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
  经商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现将《对台出版交流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
                          1994年6月6日

            对台出版交流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积极、稳妥地开展对台出版交流合作,加强对台出版交流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新闻出版署归口管理对台出版交流工作。
  第二条 鼓励两岸开展版权贸易和合作出版业务。大陆出版机构应积极推荐优秀大陆图书供台湾出版机构出版发行。在大陆出版台湾图书,办理对台合作出版业务,应当依照新闻出版署“关于对出版台港澳作品和翻印台港澳图书加强管理的通知”(90)新出图字第1505号文件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三条 鼓励大陆图书贸易机构向台湾销售优秀图书。进销台湾版图书应由国家批准的专业书刊进口单位按规定承办,其他机构不得擅自进销台湾版图书。
  第四条 在大陆举办海峡两岸图书展览、展销及订货会等(包括内部展览),必须依照国家规定办理,并事先报新闻出版署审批。
  第五条 台湾出版从业人员在大陆从事合作出版、图书贸易洽谈和组稿等业务活动由省一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抄告同级台办。
  第六条 台湾出版发行机构不得在大陆设立办事处、派驻常驻人员。在大陆的台湾企事业机构亦不得在大陆从事出版发行活动。
  第七条 与台湾合资办印刷企业,要注重引进高精技术,对大陆印刷业的发展有促进作用的项目,并事先报经新闻出版署批准后,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八条 进行对台出版交流,应当严格遵守国家颁布的“著作权法”及有关规定。所涉版权事宜,按国家版权局“关于认真执行对台、港、澳版权贸易有关规定的通知”(90)权字第3号文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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