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于申报产品的销售量,如申报产品属现行产品统计目录中的产品,产品销售量应与工业统计报表对应产品的销售量一致;如申报产品不属现行统计目录中的产品,应要求企业提供销售明细账目、增值税发票、海关报关单复印件等佐证材料进行核对并备案;如不能判定申报数据真实性,统计部门必要时也可深入企业实地核定。
(三)有子(分)公司的申报单位,统计部门须审核申报企业提供的说明子(分)公司与母公司关系,以及企业内部组织关系结构的证明文件。子(分)公司在外省的,其有关统计数据须由当地省统计部门提供证明。
(四)有控股企业且生产其产品的申报单位,统计部门须审核申报企业提供的能说明与控股企业(单位)组织关系结构的证明文件,及生产其产品的有关数据。控股企业(单位)在外省的,其有关统计数据须由当地省统计部门提供证明。
(五)对委托加工、贴牌加工的企业,统计部门须审核申报企业提供的加工委托合同及贴牌合作合同复印件,加工生产企业在外省的,其有关统计数据须由当地省统计部门提供证明。
(六)申报企业所在省统计部门汇总有关方面统计证明数据后,出具《申报中国名牌产品销售统计证明》。
四、严格自律,认真做好统计数据审核工作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计部门及其相关人员要严格恪守《
统计法》的有关规定,按照申报中国名牌产品工作“十严禁”的要求,严格自律,公平公正,对所出具证明的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出具虚假的证明。
特此通知。
附件:申报中国名牌产品销售统计证明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
申报中国名牌产品销售统计证明
统名[20 ]第 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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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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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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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 │品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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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标│企业总销售量│企业总销售额(│申报品牌产品销│申报品牌产品销售│
│年 份 │ │万元) │售量 │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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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例) │ │ │ │ │
├──────────┼──────┼───────┼───────┼────────┤
│2006年(例)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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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例)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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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统计数据真实无误,同意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 │
│ │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
│ 年 月 日 │
│企业经办人: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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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
│市级统│ │
│计部门│ 证明单位(盖章) │
│ 意见 │ 年 月 日 │
│ │经办人: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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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统│ │
│计部门│ │
│ 意见 │ 证明单位(盖章) │
│ │ 年 月 日 │
│ │经办人: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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