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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中共中央宣传部等关于印发《全国“平安医院”创建工作考核办法及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

  (四)考核结果应用
  1.为中央综治办印发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评比实施细则》中关于平安建设创建活动的考核评价提供依据;
  2.评价各地平安医院创建工作成效。
  (五)解释
  本考核办法和考核标准由全国创建“平安医院”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考核标准
  (一)创建工作组织领导(20分)
  1.地方党委、政府把创建活动纳入地方整体工作目标、平安建设的总体规划;(5分)
  2.地方党政主管领导担任创建活动领导小组组长,参加领导小组会议,部署创建工作,深入医疗机构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分类指导,帮助解决创建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5分)
  3.建立健全由综治部门牵头,卫生部门为主,公安、民政、工商、宣传等部门和单位参与的创建工作机构,并对辖区内创建工作开展专项检查和定期考核;(5分)
  4.创建工作机构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研究制订开展创建活动检查考核和表彰奖励办法。(5分)
  (二)部门分工协作机制
  (30分)
  1.有创建工作方案,有协调工作机制,各部门职能明确,责任落实,定期召开工作联席会议,印发工作简报;(5分)
  2.领导小组成员对创建工作熟悉,工作有部署、有措施、有落实;创建办工作人员目标、任务明确,具体内容熟悉;(3分)
  3.公安机关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规定,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加强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依法打击侵害医护人员、患者人身财产安全和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开展医院及周边地区治安秩序整治专项行动,加强医院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强化对医院周边流动人口、暂住人口和出租房、旅馆、招待所的管理,各种治安隐患得到及时排查、消除;协助医院建立医警协作机制;(5分)
  4.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建立对弃婴、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救助制度;对弃婴、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有效开展医疗救助工作;落实优抚对象和困难群体的医疗救助政策;协助联系被遗弃患者家属的工作;(4分)
  5.工商部门依法清理和查处违法医疗广告;(4分)
  6.城管部门对“号贩子”、“医托”、在医院内散发小广告以及医院周边市容环境开展监督管理工作;(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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