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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修改《海关取消A类管理通知书》的通知(2002)[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20号--关于废止部分海关公告和规范性文件》(发布日期:2008年3月27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1日)废止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海关取消A类管理通知书》的通知
(署监发[2002]57号)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海关对核准适用A类管理的企业经调整后不再按A类管理的,应按《细则》规定的附件4《海关取消A类管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式样制作《通知书》通知有关企业。最近,一些海关在处理因上述《通知书》引发的诉讼案中,被认为《通知书》式样的内容不准确,因而导致工作被动。为此,总署对《通知书》式样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通知书》式样(见附件)下发给你们,请对外公告(公告文件另行下发)实施,原《通知书》式样同时废止。
  附件:《海关取消A类管理通知书》(修改后式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二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

  编号:________________

海关取消A类管理通知书
(修改后式样)

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有关补充规定,经海关审核,决定自即日起取消对你单位实施A类管理,调整为按_______类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如对上述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本海关上一级海关(________海关、海关总署)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________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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