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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景名胜区景点经营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景名胜区景点经营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8]254号 2008年3月21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张家界风景名胜区景点经营收入适用税目的请示》(湘地税发[2007]8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经营旅游游船、观光电梯、观光电车、景区环保客运车所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旅游业”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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