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表说明:1.报考人员如实填写,字迹清晰,如因填写错误导致不良后果的,责任自负;2.所填姓名必须与身份证上的一致;3.照片背面写明姓名、身份证号;4.“档案号”首次报名时不填;5.“报名编号”由各考区办公室统一编写,考生不填;6.“考区代码”、“考区名称”请向各考区办公室查询。
考区名称及代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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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区名称 │ 考区代码 │ 考区名称 │ 考区代码 │ 考区名称 │ 考区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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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 │ 11 │ 安徽省 │ 34 │ 四川省 │ 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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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 │ 12 │ 福建省 │ 35 │ 贵州省 │ 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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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 │ 13 │ 江西省 │ 36 │ 云南省 │ 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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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 │ 14 │ 山东省 │ 37 │ 西藏自治区 │ 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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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 │ 15 │ 河南省 │ 41 │ 陕西省 │ 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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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 │ 21 │ 湖北省 │ 42 │ 甘肃省 │ 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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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 │ 22 │ 湖南省 │ 43 │ 青海省 │ 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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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 │ 23 │ 广东省 │ 44 │宁夏回族自治│ 64 │
│ │ │ │ │ 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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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 │ 31 │广西壮族自治│ 45 │新疆维吾尔自│ 65 │
│ │ │ 区 │ │ 治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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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 │ 32 │ 海南省 │ 4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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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 │ 33 │ 重庆市 │ 5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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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准考证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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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自治区、直辖市)2008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 │ 照片 │
│ 准考证 │ │
│ 档案号:20081400073 │ │
│ 姓名: │ │
│ 身份证号:110102390101008 │ │
│ 工作单位: │ │
│ 考试地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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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试科目 │考试日期│开始时│结束时│准考证号│ 考场号 │ 座位号 │
│ │ │ 间 │ 间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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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 │9月20日 │08:30│09:30│11420070│ 05 │ 10 │
│ 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 │9月20日 │10:30│12:00│ 510 │ │ │
│ 土地估价实务基础 │9月20日 │14:30│17:00│ │ │ │
│ 土地估价案例与报告 │9月21日 │09:00│11:30│ │ │ │
│ 土地估价相关知识 │9月21日 │14:30│17: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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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报考信息考生请认真核对,如有误,请于2008年00月00日前到考区办公室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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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事项 │
│ │
│1.考试前20分钟凭《准考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入考场,在“考场座次表”上签到后 │
│,对号入座,并将两证放在课桌右上角以便查对。迟到30分钟不得入场,开考30分钟后方可交卷出│
│场;交卷时必须将所答试题(卷)、答题卡全部交回。 │
│2.考试答题形式:“土地估价实务基础”科目由主观题和客观题组成,“土地估价案例与报告 │
│”科目为主观题,其余三科目均为客观题;主观题在答题卡上用蓝(黑)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
│答题;客观题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填涂,作答填涂时用铅笔横向涂写数笔,黑度以盖住信息点的[ │
│ ]为准,如需要修改,一定要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重新填涂。不要卷折、弄脏、弄破答题卡,否 │
│则,将会造成误判,影响考试成绩。严禁在答题卡的背面答题、涂写或打草稿,也不得在答题卡上│
│做任何标记,否则,成绩无效。 │
│3.考生除可携带2B铅笔、橡皮、尺子和蓝色或黑色钢笔(签字笔)、圆珠笔以及不具备文字储 │
│存或音响功能的计算器用于答题使用外,不得携带任何书籍、资料、笔记、纸张及各类无线通讯工│
│具进入考场,严禁将试题(卷)、答题卡带出考场。各科试卷本可作草稿纸使用,考后收回。 │
│4.答题前,考生必须将姓名、准考证号等按规定准确填写在答题卡上,认真阅读答题卡和试卷 │
│的答题注意事项。每个考生对应一张注明考生姓名和准考证号的答题卡。严格按规定的题号和位置│
│用规定的笔填涂或作答,否则所答试卷无效。科目准考证号是按照考试科目进行编制的,不同的科│
│目有不同的准考证号,应考人员每参加一门科目考试,必须填写对应的准考证号,切勿填错。 │
│5.考生应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考场规则,违反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
│6.成绩查询:考试结束日起三个月内,通过《土地估价机构和人员执业信息公示系统》或《中国 │
│土地估价师协会网站》及电话、短信等方式查询。 │
│7.“档案号”是考试部门对应考人员成绩管理的唯一依据。因此,拿到准考证后,请记住并且保 │
│管好本人的“档案号”,再次报考时必须填写以确保成绩滚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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