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两寸近期彩色证件照两张。
报考人员提交上述复印件时,应同时提供相应原件供当场验证,验证后退还。报考人员应如实填写报名表,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取消个人报考资格,记录在案,并保留追究有关单位责任的权利。
报考人员委托他人代为报名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被委托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4.各考区于2008年8月1日前将报考人员汇总表以文件形式报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报考人员情况和数量以上报文件为准);8月8日前将本考区的考场座位安排示意图传真至考试委员会办公室;8月22日至29日期间,经考试报名系统下载本考区的准考证。要抓紧做好考场安排和发放准考证等工作(准考证式样见附件2)。档案号、准考证号由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一编排。
三、考试科目及范围
报考人员自主选择报考科目的种类和数目,各科考试成绩在三个连续考试年度内有效。考试科目包括: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土地估价实务基础、土地估价案例与报告、土地估价相关知识五科,全部实行闭卷考试。各科考试范围见《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大纲(2008年)》(另行发行)。考试委员会不指定考试参考教材。
考试参考资料为国家现行土地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行业准则、技术标准和技术规程等。
四、各科考试时间
全国统一按照以下时间进行考试:
9月20日 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 8∶30- 9∶30
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 10∶30-12∶00
土地估价实务基础 14∶30-17∶00
9月21日 土地估价案例与报告 9∶00-11∶30
土地估价相关知识 14∶30-17∶00
五、考区和考场设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独立的考区,考点设在省会城市。考点考场应当集中设置。每30人设一个考场,剩余不足30人按一个考场设立,考场数量根据报考人数确定(考场设置见附件3)。
六、考试收费
各考区向考生收取的收费标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土地估价师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47号)规定办理。严格按照本考区核定的标准收取费用,报名费中应包含上缴的考务费,即每人每科15元人民币(用于组织考试命题、试卷印制、发放及评阅等项工作)。
七、发证与执业
各科成绩于全部考试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公布,届时考生可通过国土资源部的《土地估价机构和人员执业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考试成绩。应试人员在连续三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经各考区统一发放。
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并在土地估价机构执业的土地估价师,应当通过实践考核,并进行执业登记。经过执业登记的土地估价师方能在土地估价报告上签字,承担法律责任。
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联系方式:
地 址:北京市西城冠英园西区37号
邮 编:100035
联系人:贾晟东 姜玉琴
电 话:010-66562199 66560843
传 真:010-66562202
电 邮:jsd@creva.sina.net
附件:1. 2008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表、考区名称及代码表
2. 准考证式样、有关档案号和准考证号格式的说明
3. 考点考场选择与考前准备
4. 考场规则
5. 监考人员工作规则
6. 试卷运送、交接保管与启、封规则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二○○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1
2008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