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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

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
(2005年7月22日 水建管〔2005〕304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维护水利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政府参与投资且依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建设工程。

  第三条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流域机构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有管辖权的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施工分包,是指施工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水利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其他施工企业,或者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企业或组织完成的活动,但仍需履行并承担与项目法人所签合同确定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 水利工程施工分包按分包性质分为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本规定所称工程分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与分包工程相应资质的其他施工企业完成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企业或组织完成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承包人是指已由发包人授标,并与发包人正式签署协议书的企业或组织以及取得该企业或组织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本规定所称分包人是指从承包人处分包某一部分工程或劳务作业的企业或组织。

  第六条 水利建设工程的主要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不得进行工程分包。

  本规定所称主要建筑物是指失事以后将造成下游灾害或严重影响工程功能和效益的建筑物,如堤坝、泄洪建筑物、输水建筑物、电站厂房和泵站等。主要建筑物的主体结构,由项目法人要求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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