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于4月30日前将本地区经营者的申请报告及电子数据汇总上报商务部(请通过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签证系统接收并上报电子数据)。
五、商务部将根据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汇总上报的书面申请及相关电子数据下达正式分配方案,正式分配方案另文通知。商务部下达的正式分配方案将作为各地签证机关为相关经营者签发《纺织品出口临时许可证》的依据。
六、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将本通知转发本地区相关经营者,并告知相关出口业绩、可申请数量均可在商务部政府网站外贸司子站“纺织品出口信息”栏目中查阅。
七、相关经营者应配合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的确认工作,在规定时间范围内提交申请。凡在规定日期之后上报的申请,均视为无效申请。
八、请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做好相关技术准备工作。
附件:1、业绩分配总量、最低可申请量
2、企业出口业绩(采用海关统计)(略)
3、企业各类别最高可申请量(略)
4、分配类别M1 M2
商 务 部
二〇〇八年四月七日
附件1
2008第二次业绩分配总量和最低可申请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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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别 │ 单位 │ 第二次分配总量 │ 最低可申请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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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01 │ 公斤 │ 5065526 │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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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2 │ 公斤 │ 10741454 │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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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9 │ 公斤 │ 22503746 │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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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2/432/632-A │ 打双 │ 2096121 │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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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2/432/632-B │ 打双 │ 40433098 │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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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2/652 │ 打 │ 12044418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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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9-S/659-S │ 公斤 │ 2995384 │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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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3 │ 条 │ 67414260 │ 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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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3 │ 条 │ 878319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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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7 │ 打 │ 140291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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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9 │ 平米 │ 36088800 │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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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0 │ 平米 │ 51877595 │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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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2 │ 平米 │ 21706288 │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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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5/645/646 │ 打 │ 5244919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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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6 │ 公斤 │ 634442 │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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