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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舱单中的提(运)单编号2年内不得重复。

  自海关接受舱单等电子数据之日起3年内,舱单传输人、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理货部门应当妥善保管纸质舱单、理货报告、运抵报告以及相关帐册等资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中下列舱单等电子数据的格式,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一)原始舱单(包括主要数据和其他数据);

  (二)理货报告;

  (三)分拨货物、物品申请;

  (四)分拨货物、物品理货报告;

  (五)疏港分流申请;

  (六)疏港分流货物、物品运抵报告;

  (七)装箱清单;

  (八)预配舱单(包括主要数据和其他数据);

  (九)运抵报告;

  (十)装(乘)载舱单。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2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70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舱单电子数据传输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备案登记表

  2.舱单变更申请表

  附件1
备案登记表

  海关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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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中文│      简称      │                        │
│位│)  │             │                        │
│全├───┤             ├────────────────────────┤
│称│(英文│             │                        │
│ │)  │             │                        │
├─┼───┴──────────┬──┼────────────────────────┤
│备│□舱单传输人        │□理│□运抵报告提交人                │
│案│              │货报│                        │
│类│              │告提│                        │
│型│              │交人│                        │
│ │              │  │                        │
├─┼──────────────┼──┼────────────────────────┤
│单│□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疏港分流运抵                 │
│位│理人            │货公│□分拨运抵                   │
│类│□相关主管部门批准营运资格企│司 │                        │
│型│业             │□监│                        │
│ │□其它签发提(运)单资格企业│管场│                        │
│ │              │所经│                        │
│ │              │营人│                        │
│ │              │□其│                        │
│ │              │他 │                        │
├─┼──────────────┴──┴────────────────────────┤
│传│□总提(运)单         □原始舱单     □运输工具理货报告        │
│输│□分提(运)单         □预配舱单     □拼箱理货报告          │
│类│□旅客舱单           □装载舱单     □装箱清单            │
│型│□其他                                       │
├─┼──────────────────────────────────────────┤
│运│□船舶 □航空器 □铁路列车 □公路车辆□其他                   │
│输│                                          │
│方│                                          │
│式│                                          │
├─┼─┬─┬────────────────────────┬─────────────┤
│联│姓│ │联系方式                    │             │
│系│ │ │                        │             │
│人│ │ │                        │             │
│ │名│ │                        │             │
├─┼─┼─┼────────────────────────┼─────────────┤
│其│组│ │行业批准文号                  │             │
│它│织│ │                        │             │
│ │机│ │                        │             │
│ │构│ │                        │             │
│ │代│ │                        │             │
│ │码│ │                        │             │
│ ├─┼─┼────────────────────────┼─────────────┤
│ │税│ │企业国际通用代码及授予组织           │             │
│ │务│ │                        │             │
│ │登│ │                        │             │
│ │记│ │                        │             │
│ │证│ │                        │             │
│ │代│ │                        │             │
│ │码│ │                        │             │
├─┼─┴─┴────────────────────────┴─────────────┤
│提│□提(运)单和装货单的样本;                            │
│交│□企业公章以及相关业务印章的印模;                         │
│单│□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件或者资格证件的复印件;                 │
│证│□海关需要的其他文件                                │
├─┼───┬──────────────────────────────────────┤
│海│备案意│                 复核意见                 │
│关│ 见 │                                      │
│批├───┼──────────────────────────────────────┤
│注│   │                                      │
│栏├───┴──────────────────────────────────────┤
│ │办理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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