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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在原始舱单和预配舱单规定的传输时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舱单传输人向海关递交舱单变更书面申请,经海关审核同意后,可以进行变更:

  (一)货物、物品因不可抗力灭失、短损,造成舱单电子数据不准确的;

  (二)装载舱单中所列的出境货物、物品,因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部分或者全部货物、物品退关或者变更运输工具的;

  (三)大宗散装货物、集装箱独立箱体内载运的散装货物的溢短装数量在规定范围以内的;

  (四)其他客观原因造成传输错误的。

  第三十二条 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后,需要变更舱单电子数据的,舱单传输人应当按照海关的要求予以变更。

  第三十三条 舱单传输人向海关申请变更货物、物品舱单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舱单变更申请表》(见附件2);

  (二)提(运)单的复印件;

  (三)加盖有舱单传输人公章的正确的纸质舱单;

  (四)其他能够证明舱单变更合理性的文件。

  舱单传输人向海关申请变更旅客舱单时,应当提交上述(一)、(三)、(四)项文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出示原件供海关验核。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原始舱单”,是指舱单传输人向海关传输的反映进境运输工具装载货物、物品或者乘载旅客信息的舱单。

  “预配舱单”,是指反映出境运输工具预计装载货物、物品或者乘载旅客信息的舱单。

  “装(乘)载舱单”,是指反映出境运输工具实际配载货物、物品或者载有旅客信息的舱单。

  “提(运)单”,是指用以证明货物、物品运输合同和货物、物品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载,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物品的单证。

  “总提(运)单”,是指由运输工具负责人、船舶代理企业所签发的提(运)单。

  “分提(运)单”,是指在总提(运)单项下,由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货运代理人或者快件经营人等企业所签发的提(运)单。

  “运抵报告”,是指进出境货物、物品运抵海关监管场所时,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向海关提交的反映货物、物品实际到货情况的记录。

  “理货报告”,是指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或者理货部门对进出境运输工具所载货物、物品的实际装卸情况予以核对、确认的记录。

  “疏港分流”,是指为防止货物、物品积压、阻塞港口,根据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决定,将相关货物、物品疏散到其他海关监管场所的行为。

  “分拨”,是指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将进境货物、物品从一海关监管场所运至另一海关监管场所的行为。

  “装箱清单”,是指反映以集装箱运输的出境货物、物品在装箱以前的实际装载信息的单据。

  “以上”、“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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