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8年第一季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8年第一季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中小企业板各上市公司:

  为做好2008年第一季度报告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7年修订)》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司应在2008年4月30日前完成2008年第一季度报告(以下简称“本次季报”)的披露工作,季报披露时间不得早于2007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2008年4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新上市的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中未披露2008年第一季度财务会计资料的,应于2008年4月30日前披露本次季报。

  二、公司应通过中小企业板网上业务专区向本所预约本次季报的披露时间,本所根据均衡披露的原则统筹安排各公司季报的披露顺序。公司应按照本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季报披露事宜。

  三、公司预计不能在2008年4月30日前披露本次季报的,应在2008年4月15日前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说明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并予以公告。本所自2008年5月5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四、公司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与上年度期末或上年同期相比增减变动幅度超过30%的,应在季报3.1中说明变动情况及主要原因。

  五、公司2007年度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应在本次季报3.2中披露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解决情况。

  公司本次季度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应按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的规定提交有关文件,并在季报3.2中披露董事会、监事会对非标准审计意见的说明。

  六、实施了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应在季报3.3中披露原非流通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做出的特殊承诺及其履行情况。相关特殊承诺在前一次定期报告披露前已履行完毕且公司已在前期定期报告中充分披露的,无需在本次季报中再进行披露。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