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度中央补助地方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项目和农村癫痫防治管理项目实施要求的通知
(卫办疾控发〔2008〕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落实2007年《财政部、卫生部关于下达2007年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的通知》(财社〔2007〕235号)的要求,进一步做好2007年度“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项目”和“农村地区癫痫防治项目”,我部组织制定了两项目的实施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今年,我部将继续严格对项目实施进行督导检查和质量管理,做好项目实施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推动各地健全完善基层精神疾病防治网络、落实工作要求,加强对各项目省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和农村癫痫防治管理师资力量的培养。
各地要认真总结项目实施经验,制订政策措施,逐步将项目内容转化为精神疾病防治、农村癫痫防治的常规工作,通过实施项目带动当地精神疾病、癫痫防治工作的开展。
附件:1.2007年度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项目实施要求
2.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项目执行进度报表
3.2007年度农村癫痫防治管理项目实施要求
4.农村癫痫防治管理项目执行进度报表
5.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项目和农村癫痫防治
管理项目国家指导组成员名单
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1
2007年度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项目实施要求
一、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认真开展项目实施工作
严格按照《财政部、卫生部关于下达2007年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的通知》(财社〔2007〕235号)精神,根据《2007年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方案》中对“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要求、《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项目技术指导方案(试行)》以及对2006年度项目实施的有关要求开展活动。
二、按照有关要求,逐步扩大项目实施范围
2007年度项目示范区,应在2006年度项目示范区(县)基础上扩展到示范区(县)所在的地市。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协调下,按照《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对示范区的要求,设立项目组织管理机构,加强人员培训,指导2006年项目实施区县继续做好工作,同时视具体情况逐步将项目实施范围扩大到其他区县乃至整个地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按照有关要求建设1个项目示范区,积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按期启动项目。
三、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各项内容如期完成
(一)加强已经纳入项目管理患者的社区管理工作。各示范区要组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服务机构中经过培训的个案管理员定期对患者按有关要求开展随访管理。2007年度项目要求各示范区对600名患者进行社区随访管理,每名患者应每月随访1次。
(二)各示范区要逐步推行患者个体服务计划(ISP),提高社区康复水平。2007年度项目要求各示范区在免费服药治疗的患者中,至少选择10%的患者实施个体服务计划,每季度对每名患者康复情况进行评定和康复指导。
(三)加强对项目资料的分类管理,及时上报信息。严格患者个案资料的保密制度和保管措施,避免将患者信息泄漏给无关人员。
四、建立制度,开展逐级培训,提高项目实施质量
国家项目办将重点培训项目规范化工作流程、疾病诊疗与康复、项目管理等内容。各项目省和示范区要派出技术能力强、工作踏实的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参加培训,同时要认真做好当地的逐级培训工作,以保证项目各项措施落实到位。要采取措施确保项目工作人员队伍的稳定,保障服务的连续性和服务质量的稳定性。根据需要新调整和充实到项目工作的相关人员在上岗前应接受相应培训。
五、加强项目质量管理与督导检查,落实经费等保障措施
(一)各项目省要制订详细的项目实施计划(包括经费使用计划)、督导计划,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经费足额、按时下拨到项目执行单位。相关计划应报送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规划财务司备案,并抄送国家项目办公室。
(二)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关计划内容,定期组织对项目执行单位的项目落实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和检查,认真记录督导结果。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指出和纠正,必要时可逐级上报到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我部今年将采取多种措施,重点加强对各示范区医疗质量的督导和经费使用情况的检查。
(三)项目采购的药品范围要严格控制在《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项目技术指导方案(试行)》提出的目录内。2007年度项目药品目录中新增用于疑难病例的免费服药品种为利培酮(片剂或胶囊)。各项目省和示范区要严格项目免费服药和免费住院的经费管理,对每名患者的补助经费要严格控制在项目标准以内。各项目执行单位应以政府招标成交价格向项目免费服药的患者提供药品,不得加价。
(四)各地要严格执行项目报表管理制度,认真填报各项内容,主动监控掌握项目实施进度。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处室应在每年的1月31日前将项目上一年的年度报表(见附件2表1-4)以书面形式报送到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同时抄送国家项目办。
同时,各项目省应在2008年9月15日前将项目既往情况补充填报进附件2中表3、表4一并上报(报告时限:2005年度项目实施开始至2007年12月31日)。
六、执行进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