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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开展水利综合执法联系点工作的通知(2008)


  二、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和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积极探索实行水利综合执法的新路子,逐步建立起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水利执法体制,提高执法能力与水平,保障水利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目标
  理顺执法体制,明确执法责任,加强队伍建设,实现一支队伍执法,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保障水法规的全面贯彻实施。
  (三)原则
  职权法定、权责一致原则。合理划分综合执法机构与其他业务管理部门之间的职责权限,明确综合执法机构的职责范围,做到有权必有责,责权相统一。
  精简、统一、高效原则。调整合并现有执法机构,建立健全综合执法机构,调整充实专职水政监察人员,提高执法效能和执法水平。
  因地制宜原则。密切联系各地实际,根据执法工作需要,从有利于工作出发,建立起职责清晰、分工明确、相互衔接、协调配合的水利执法运行体制和机制。

  三、综合执法工作的基本内容
  (一)建立健全综合执法机构
  整合现有执法机构,经当地编制部门批准,建立健全综合执法机构,明确编制,调整充实专职水政监察人员,积极争取将执法队伍纳入行政系列或者参照公务员管理,使执法队伍的性质与执法职能相适应。
  (二)明确综合执法机构的职责
  集中行政处罚和行政征收职责,并根据执法工作需要,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职责的有效途径。由综合执法机构统一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职责。
  (三)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要求,建立健全执法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等规章制度,强化监督约束机制,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
  (四)加强执法能力和执法保障建设
  严格执行水政监察人员审查录用和培训考核上岗制度,禁止合同工和临时工从事水利执法工作。建立学习培训制度,加强在岗培训,不断提高水政监察人员的素质和水平。加强执法保障建设,做到有办公地点、有执法经费、有必要装备、有完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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