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开展水利综合执法联系点工作的通知
(水政法[2008]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
为加强水利执法工作,逐步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水行政执法体制,保障水法规的贯彻实施,2006年我部在9个省选择了14个县水利(水务)局作为水利部水利综合执法联系点。实践表明,水利综合执法在整合执法力量、提高执法效率、降低执法成本、强化执法管理、规范执法行为、树立行业良好形象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根据今年全国水利厅局长会议和全国水政工作会议的要求,决定继续推动水利综合执法工作,经研究,确定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水务局等9个市、县水利(水务)局为2008年水利部综合执法联系点(见附件1)。
各联系点要按照《水利部综合执法联系点工作指导意见》(附件2)的要求,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并对开展综合执法的做法、经验、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于2008年年底向部政策法规司专题报告。联系点所在省水利厅要对联系点的综合执法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部政策法规司联系。
附件
1、水利部综合执法联系点工作指导意见
2、水利部综合执法联系点名单
水利部
二00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1:
水利部综合执法联系点名单
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水务局
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水务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水务局
河南省安阳市水利局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鹤丰县水利局
贵州省铜仁地区铜仁市水利局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镇远县水利局
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水利局
陕西省商洛市商南县水利局
附件2:
水利部综合执法联系点工作指导意见
按照国家关于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推进综合执法的要求,提出本指导意见。
一、推进水利综合执法的必要性
《
行政处罚法》和《
行政许可法》设定的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制度,为改革我国的行政执法体制提供了法律依据。2004年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了“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快建立责权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继续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的要求。2008年3月25日,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上指出:“要继续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目前,水利执法存在多头执法、分散执法和交叉执法等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水法规的全面贯彻实施和水利部门的形象。加强水利执法是推进水利系统依法行政和可持续发展水利的重要内容。今年全国水利厅局长会议和全国水政工作会议要求继续推进水利综合执法工作,要将强化水利综合执法作为切实提高水行政管理能力的重要内容。推进水利综合执法,是从体制上加强和改进执法工作,有利于整合执法资源、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率、加大执法力度,保障水法规的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