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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煤炭行业自律公约

中国煤炭行业自律公约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08年3月19日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从业者行为,推动煤炭行业诚信建设,促进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实际,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公约所称公约成员单位是指在煤炭行业从事煤田地质勘探、设计、基本建设、生产、设备制造、采购销售以及其他与煤炭相关的科研、教育、检测鉴定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煤炭行业从业者应自觉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努力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四条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是本公约的监管机构,负责对公约的实施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五条 公约成员单位之间应按照诚信守法的原则,开展经营合作,促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反对使用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

  第六条 公约成员单位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履行行业自律义务:

  (一)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能源供给、环境保护、劳动保障等方面的社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二)增强节能减排意识,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资源回收率,不随意弃采、丢采煤炭资源。

  (三)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为职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社会统筹保险,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开展岗位培训,保障职工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四)遵守有关产品质量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提高产品质量,不掺杂使假、制假造假,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严格合同管理,依法订立、变更、解除合同,认真履行合同义务,不无故违约。

  (六)遵守财政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的规章制度,依法按时足额纳税,不拖欠、逃避金融债务。

  (七)公约成员单位在自行主持招标、参与投标时,要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不违法规避招标,不违法限制或者排斥其他经营主体参加投标,不串通招标投标,不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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