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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利宝保险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利宝保险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保监国际〔2008〕265号)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修改利宝保险有限公司章程的请示》收悉。经审核,批准你公司章程第5.2条修改为:“董事会应由三(3)名董事(以下简称“董事”)组成,包括一名主席和一名副主席(如需)。投资人将任命每位董事,并从中指定主席和副主席(如有)。每位董事,包括主席和副主席(如有)的任职期限为三(3)年,且董事经投资人再次任命可连任。在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尤其是保监会关于审查和批准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有关规定和程序的前提下,投资人可免除任一或全部董事的职务,并任命经保监会批准符合董事任职资格的其他人选接任董事的剩余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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